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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不服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案〔2023〕张行复第152号
来源:BOB手机客户端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8-02 11:24:11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年11月3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编号:0443402619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继续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9月16日在天猫平台某店铺,支付花费6.5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纸杯”一份,订单编号:7815,商家通过圆通速递:YT84发出,本人于2023年9月19日签收。申请人发现问题后,于2023年10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做实名举报。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理由:(详见附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答复称:对于举报人反映的耐受温度问题,被举报人承诺在商品描述中添加相关联的内容;被举报人同时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该商品的进货渠道、生产厂商信息和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申请人于2023年10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而被申请人调查后发现商家虚假宣传“耐高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却未对商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也未要求商家对已售的产品做召回,存在失职行为。其次,被申请人称商家提供了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这类的产品检测报告,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购买的产品是不是为同一产品和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检测的项目是不是满足相关产品的标准。根据执行标准中规定“出产检验,每批产品均需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抽检,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销售。型式检验,产品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有权懂产品的真实属性。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一样的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找不到商家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有没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消费者投诉举报书;2.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及回复;3.某店铺经营者资质信息;4.购买凭证和商品照片。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对周某某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2023年10月7日,答复人收到周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对张家港某公司的举报,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3年9月16日在天猫平台某店铺,支付6.5元购买“纸杯”一份,到货发现问题,特来举报,一、该产品网页宣传耐高温。却无耐受温度,无足够信息对产品做安全评估,在消费的人使用时的健康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二、该纸杯有明显刺鼻气味做工粗糙,杯底有褶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纸杯》之4.1感官要求;三、商家没办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请求市场监督局依法对商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本人提及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回复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接到举报后,答复人于2023年10月23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10月23日告知了周某某不予立案的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不是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延续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答复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二、答复人对周某某举报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0月16日,答复人前往被举报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未在住所地办公,经电话联系企业法定代表人,称将委托别人接受调查。10月23日,被举报人委托人接受了答复人的询问,提供了被举报商品实物、进货来源、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经查,被举报商品为烘焙用纸托模具,实物感官未发现举报人所述的问题。案涉商品标注其所执行的标准为GB4806.8,根据GB4806.8的基础要求,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根据GB4806.1中关于产品信息的要求,当事人的产品标注中有部分内容与标准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考虑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小,销售量较少,经责令后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答复人于2023年10月23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10月23日告知了周某某。另经查询,周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累计发起举报3690次,周某某的举报和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综上,答复人在处理周某某的举报过程中,已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答复人的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周某某提交的举报单及附件材料;2.核查反馈页面截图及流转时间轴;3.被举报企业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4.核查现场笔录1份;5.询问笔录1份;6.交易记录截图1张、厂家营业执照和检验报告1份;7.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8.整改后询问笔录1份;9.不予立案审批表;10.周某某投诉举报记录。

  经查:2023年10月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张家港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在其天猫平台某店铺购买的纸杯存在食品安全违法问题。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进行实地核查;于2023年10月23日对该公司代账会计崔某进行询问调查,依法提取被举报商品实物、进货来源、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根据检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商品适用标准为GB4806.8,当事人的产品部分标注内容不符合该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被举报人于2023年11月14日前改正,考虑到当事人销售数量较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周某某提交的举报单及附件材料;2.核查反馈页面截图及流转时间轴;3.被举报企业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4.核查现场笔录1份;5.询问笔录1份;6.交易记录截图1张、厂家营业执照和检验报告1份;7.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8.整改后询问笔录1份;9.不予立案审批表;10.周某某投诉举报记录。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系张家港保税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做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不是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延续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4日通过全国12345平台收到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在法定期限内对张家港某公司做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及提取相关证据,2023年10月23日前完成核查,依据核查处理结果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针对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数量较少,违法情节轻微,责令被举报人于2023年11月14日前改正,被举报人已根据相关要求完成整改。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